YYDR-2018-01006 |
岳縣政辦發(fā)〔2018〕7號
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關于修改部分規(guī)范性文件的決定
各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,縣直及駐縣各單位:
根據(jù)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8〕47號)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湘政辦發(fā)〔2018〕45號)及《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我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岳政辦明電〔2018〕20號)的要求,經(jīng)組織專項清理并認真研究,決定對《岳陽縣城區(qū)建筑垃圾管理辦法》(岳縣政辦發(fā)〔2017〕4號)作出如下修改:
1.刪除第十一條第(四)項,將“第(五)項”修改為“第(四)項”。
2.將第十六條第(四)項中的“運輸車輛合法的道路運輸證、車輛行駛證及全密閉機械裝置證明資料”修改為“運輸車輛合法的道路運輸證、車輛行駛證”。
3.將第二十七條第(二)項中的“建筑垃圾消納場地土地權屬和用途證明”修改為“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用途證明”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18年11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