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辦理部門告知
對申報承諾的事項,縣市場局向申請人告知下列承諾內容:
1、市場主體承諾已取得申報所在地作為該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的合法使用權,不屬于違法建(構)筑物(包括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(構)筑物等)、危險建(構)筑物、被征收范圍內的建(構)筑物及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國家、省、市、縣有關規(guī)定不得登記為住所(經營場所)的其他場所,地址表述真實無誤。
2、市場主體承諾申報的住所(經營場所)與該市場主體經營內容相適應,申請人對房屋真實性、合法性、安全性負責。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及國務院、地方政府的規(guī)定要求,如所申報的住所(經營場所)屬于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經有關部門許可審批的,承諾取得相關許可審批后開展經營活動。
3、申報的住所(經營場所)如屬于居民住宅,本市場主體已知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、法規(guī)以及管理規(guī)約的規(guī)定,提交已經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的書面承諾,企業(yè)不擾民、無污染、無安全隱患。
4、本市場主體所申報的住所(經營場所)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申報承諾情況與真實情況不符的,愿意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糾正和行政處罰,并自行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及其他法律責任。
二、申請人承諾
申請人知曉并準確理解申報承諾內容,愿意作出承諾的,應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,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:
1.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、準確;
2.愿意承擔不實承諾、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;
3.申請人應當對申報的住所(經營場所)及其信息的合法性、真實性負責。
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申報承諾書當面遞交我局窗口工作人員(線上辦理全程電子化的上傳至住所使用證明欄)。
三、承諾書留存
申請人應當向我局窗口工作人員(線上辦理全程電子化的上傳在住所使用證明欄)提交承諾書等相關材料。承諾書一式兩份,由我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。申報承諾書需經申請人簽字或蓋章。
四、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
針對工商登記住所承諾確定事中事后核查辦法,將承諾人的信用和風險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,明確核查時間、標準、方式。
根據投訴、舉報、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隨機抽查檢查及有關部門的書面告知等情況,并將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。對市場主體登記住所(經營場所)與實際不符的問題以及違法、不實申報住所(經營場所)的行為及對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后無法取得聯系的,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,通過國家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(湖南)向社會公示,對其實施信用約束;對提交虛假信息騙取登記的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予以處理;并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罰,情節(jié)嚴重的撤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對虛假申報住所登記信息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、嚴重違法失信企業(yè)名單的企業(yè)以及該企業(yè)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新設市場主體的,不適用住所登記申報承諾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