屬于行政管理措施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收回,指煙草專賣局基于被許可人在較長期限內末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活動,依照法定程序取消本機 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效力,并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、副本子以收回的行政行為。嚴格來說,收回是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 自行創(chuàng)設的行政管理揹施。從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相關規(guī)定的立法精神來看,收回既包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效力和文本的雙重收回,也包括僅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副本。